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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拟对电诈犯施行鞭刑强化惩治力度以遏制犯罪蔓延

2025-10-18

文章摘要:近年来,随着电信网络诈骗手段日益翻新、规模迅速扩大,受害者损失巨大、社会信任体系受挫,许多国家都在探索更严厉的刑事打击手段。新加坡政府在2025年提出,将“考虑”对严重诈骗案件(尤其是那些造成重大损失、牵涉跨境、使用技术手法复杂的诈骗)引入鞭刑(judicial caning)作为一种额外的惩罚措施。此举旨在强化威慑效应,使潜在犯罪者在选择犯罪之前便心生顾忌。本文将从四个方面深入分析:一是“鞭刑的法律基础与适用界定”;二是“威慑效应与预防机制”;三是“制度挑战与人权争议”;四是“配套制度与综合治理策略”。每个方面考察其理论逻辑、现实风险及实践路径。最后,文章对新加坡拟施行鞭刑加强治理诈骗犯罪的整体可行性、利弊权衡和未来展望进行总结归纳,以期为其他国家或地区在应对网络诈骗这一全球性难题时提供借鉴与反思。

法律依据与适用界定

首先,需要理解新加坡现行司法体制下,鞭刑(caning,也称司法鞭刑)在刑事体系中的位置。新加坡的司法鞭刑已有悠久沿用传统,在诸如抢劫、毒品贩运、故意破坏等案件中被纳入法定处罚选项。司法鞭刑的适用对象主要是男性、年龄在50岁以下、并经医学评估适合承受的人。citeturn0search9turn0search8turn0search11

因此,如果新加坡要把电信网络诈骗纳入可施鞭刑的犯罪类别,就必须在法律层面修改相关刑法条文或新增附属性法规。立法机关需界定“严重诈骗”的标准:例如金额阈值、犯罪手段复杂度、是否跨境、是否有组织犯罪背景等。仅在符合重大、严重、社会危害突出的案件范围内施用鞭刑,才能避免滥用。

此外,法律应明确鞭刑与监禁、罚款等处罚之间的组合关系。是将鞭刑作为主刑、还是附加刑、还是替代某些刑期?这些设计都会影响其实务操作与司法适用。此外,对未决诉讼期间、上诉期满、医疗不适、怀孕者、精神病患者等情形的豁免或替代执行制度,也必须在立法阶段予以明确。

威慑效应与犯罪预防机制

从刑罚学角度来看,实行鞭刑的核心目的在于增强对潜在犯罪人的威慑力。诈骗犯罪在相当程度上具有试探性与模糊风险性:犯罪者往往认为被抓捕概率低、处罚轻。引入鞭刑意味着“一旦定罪,就可能付出肉体痛苦的代价”,能在心理层面形成更强的震慑。

新加坡拟对电诈犯施行鞭刑强化惩治力度以遏制犯罪蔓延

在现实层面来看,新加坡政府提出此举正是因为诈骗损失近年来急剧攀升。据报道,2024年新加坡诈骗犯罪损失达11亿新元,较前一年增长70%。citeturn0search1turn0search19turn0search11turn0search4 政府认为仅靠监禁和罚金已不足以震慑高利可图、跨境网络化的诈骗集团。由此引入鞭刑,是在“严厉刑事处罚”的轨道上升级一种震慑工具。citeturn0search0turn0search11turn0search8

不过,仅有刑罚强化尚不足以形成全面防线。应同步完善预防机制,如强化金融机构风控、提升公众防骗教育、加强数字身份验证体系、加密通信追踪能力、国际跨境合作追逃等。鞭刑作为刚性威慑,需要在预防机制和执法能力支撑下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制度挑战与人权争议探讨

引入鞭刑必然触及制度风险与人权争议。首先,鞭刑是一种身体惩罚,带来肉体伤害和羞辱感,可能引起国内外人权团体的强烈反对。是否与新加坡宪法保障的基本人权相抵触?是否违反国际人权公约?这些都是必须事先严肃评估的问题。

其次,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产生“滥用”或“不当适用”的风险。若标准不够严谨、界限不清、审查机制不健全,便可能对轻微诈骗犯人也施加鞭刑,造成刑罚不当、比例原则被破坏的后果。此外,如何控制在医疗不适、上诉期间、老年、残疾等特殊群体中的豁免制度,也是一大挑战。

第三,从社会舆论看,是否会引发公众对“惩罚主义”失衡的反弹?在诈骗犯罪中,许多受害者期待的是恢复损失、追赃及心理补偿,而不仅是惩罚性的体罚。因此,如果仅强调打击与刑罚强化,而忽略了受害者修复机制、司法公正、监督问责,可能引起社会价值观冲突与批评。学界也提出,施用鞭刑必须是“最后的极端措施”,只有在其他惩治手段都被证实不足的前提下才可使用。citeturn0search8turn0search10

配套制度与综合治理策略

为了使鞭刑在实际施行中既有效又合规,新加坡必须设计一整套配套制度。首先,必须建立严格的案件审查与审批机制。只有在经初审、复审、检察机关特别批准、法院裁定四步程序之后,方可对严重诈骗案件施以鞭刑,避免草率适用。

其次,应设置医疗保障和监督机制。司法鞭刑执行时必须有医务人员在场、评估适合性、监测被鞭者的身体状况,在任何阶段若发现危险必须中止。同时,对已执行者提供伤后医疗与心理辅导,减轻可能的长期后遗症。

再者,鞭刑的引入必须与其他治理措施协同推进:加大反诈骗侦查能力、科技追踪与跨国协作、完善资金追赃机制、鼓励举报制度、公众教育与宣传防骗常识。鞭刑只是“钢刀”之一,用以震慑顶层犯罪者;下层防护仍需靠制度建设与技术手段。

总结:

总体来看,新加坡拟对电信网络诈骗犯施行鞭刑,是一种在传统惩治手段之外力图突破的强化策略。其雷火竞技法律基础虽已有一定支撑,且在特定条件下通过修法可行;其威慑逻辑在诈骗犯罪高额盈利、风险低的现实中具备合理目标;但其制度挑战与人权争议亦不可回避,需要在立法、司法、行政多个层面予以严谨设计。

未来的可行路径在于:限定适用范围、强化审查机制、医疗保障配套、监督问责机制,与科技手段、国际合作、公众教育、资金追赃体系等共同构建一体化治理框架。只有将鞭刑置于整体反诈生态系统中,才能真正遏制犯罪蔓延、维护法治公信、保障公众安全。